著作權法ISP民事免責事由法案 立院通過

C090421Y3 2009年5月號

   各種網路侵權行為均需借助網路服務提供者(下稱ISP業者)提供之服務始能遂行,對著作權之保護產生嚴重衝擊,行政院爰參考「責任避風港」制度,提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ISP業者之民事免責事由)」,以期有效遏止網路非法侵權資料之流通,該草案經立法院於4月21日三讀審議通過。
以下就本次修法對著作權人、ISP業者及網友之影響,分別說明如下:
一. 對著作權人之影響:
1. 對侵害其著作權之行為,著作權人除可循一般之司法途徑對實際的侵權者主張權利外,亦可選擇依本次修法規定,通知ISP業者迅速移除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即所謂的通知/取下(Notice&Take Down)),使損害不再繼續擴大。
2. 此外,針對網友使用P2P軟體侵害其權益者,著作權人亦可透過提供連線服務之ISP業者轉送「警告信」予該特定IP位址之使用者,提醒其注意勿從事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二.  對ISP 業者之影響:
1. 對ISP業者而言,只要配合權利人執行本次修法規定之通知/取下(Notice & Take Down)程序,對於被檢舉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就可免於被告(共同)侵權之風險及免於對該涉有侵權嫌疑的被檢舉人負擔民事違約責任。此即一般所稱之「責任避風港」。
2. 另為使ISP業者能順利進入此「責任避風港」,於提供網友服務前,ISP業者須明確告知網友其相關之著作權保護措施,以及網友被告知涉嫌著作權侵權情事達三次者,ISP業者將終止全部或部分之服務。
三. 對網路使用者之影響:
1. 網友如於網路空間任意上載、轉貼、於網路拍賣盜版品或利用P2P軟體非法傳輸未經授權之影片、音樂或文章,經著作權人發現而提出警告信函者,ISP業者除將刪除該等侵權資訊外,亦將對該IP位址之使用者轉知著作權人所提出之「警告信」。
2. 又如網友係因一時的疏忽,致涉嫌從事網路侵權行為者,透過本次修法所建立之「通知/取下」之機制,可避免法律訴追。
3. 要特別說明者,對於網路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及隱私權之保護已充分考量,如被檢舉的網友之侵權資料被移除後,並未提出「回復通知」,要求回復被刪除的資訊,則ISP業者對於該被檢舉網友之個人資料不得揭露給權利人。

本法案之要點如下:
1. 增訂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定義。(修正條文第3條第1項第19款)
2. 網路服務提供者得適用第六章之一民事免責事由之共通要件。(修正條文第90條之4)
3. 各類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如業者確實遵守本法所定程序,即可不負賠償責任。(修正條文第90條之5至第90條之8)
4. 提供資訊儲存服務之網路服務提供者執行回復措施時,應遵守之事項。(修正條文第90條之9)
5. 網路服務提供者依規定移除涉嫌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資訊,對使用者不負賠償責任。(修正條文第90條之10)
6. 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致他人受損害者,應就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修正條文第90條之11)
7. 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訂定前揭相關增訂條文之各項執行細節。(修正條文第90條之12)

資料來源︰智慧局新聞稿 200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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