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智財權合作協議 經部爭取列入與中方會談議題

C090421Y8・C090413Y8 2009年5月號

   經濟部爭取將兩岸智財權合作協議列入第四次江陳會議題。智慧局長王美花表示,由於過去台灣著名產地商標曾在中國被搶註,以及中國仿冒台灣特產品等皆影響在中國投資的台商,因此,希望能簽訂兩岸智財權合作協議,以研議兩岸共同打擊仿冒及防止搶註行為方案。
   除此,智慧局希望將向中國提出,未來兩岸專利審查結果相互承認、協商相互承認專利與商標優先權、台灣公民可到大陸考取專利代理人資格,並可取得執業認證。
   王局長強調說,兩岸智財權合作的內容會趨向簽署原則性合作協議,至於具體合作部分,則希望每半年能洽談一次。
行政院針對此一議題表示:
1. 為有效防止台商商標遭惡意搶註,兩岸於2007年舉辦「兩岸商標論壇」時即已建立商標交流窗口,達成相互提供兩岸商標資訊,防止商標惡意搶註行為機制之共識。另為保障台商智財權,2008年11月3日第二次「江陳會談」中,雙方已同意將台商權益相關之兩岸智財權保護納入下一階段優先商談議題。
2. 為加強兩岸智財權交流,協助台商智財權能受到合法保障,海峽兩岸商務協調會前於2008年11月25日邀請我產、官、學各界人士參與在大陸四川所舉行之「2008海峽兩岸商標研討會」。會中除就兩岸商標法制進行意見交流,經濟部智財局並就台商商標在中國被惡意搶註,以及執行商標權保護等實際情形要求中國方面妥為處理,中國方面亦回應將修正其商標法第41條等規定,以積極遏阻惡意搶註之行為。
3. 兩岸皆為WTO成員,應共同遵守巴黎公約及TRIPS協定等對於著名(馳名)商標保護之規定。為期有效解決兩岸在商標實務上所面臨之問題,保障台商投資權益及商譽維護,兩岸如能持續相互交換著名(馳名)商標保護之相關資訊,提供商標審查人員參考,將可有效防止不當取得商標註冊之情形,並遏止抄襲仿冒行為發生。

資料來源︰行院函院臺專第0980016368號/
              工商時報 2009.04.21 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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