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勞動二法 水電、證券金融等限制罷工 爭議事件發生時 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勞委會介入強制仲裁

C090417Y9・C090416Y9 2009年5月號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勞動二法,除軍公教外,一般行業均有罷工權,但水電及證券金融周邊的證交所、期交所及財金公司等五單位均列為限制罷工行業,須提供最低服務才准予罷工;電信事業未被列入限制罷工行業,但必須維持110、119、165、112等基本語音服務的必要服務條款,工會才能宣告罷工。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指出,勞資爭議處理法草案簡化罷工程序,只要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就能罷工,不必召開會員大會決議。
   去年勞資訴訟約2萬5,000件,其中有9成幾乎都是權利事項,過去都是訴訟方式解決,耗費時間,未來透過仲裁方式可獲迅速解決。若企業任意解僱勞工不當勞動行為,可採訴訟或由勞委會裁決解決。
   這次勞資爭議處理法明訂,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勞工,不得罷工;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如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集保中心、財金公司等,都是限制罷工行業,勞資雙方必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才能宣告罷工。
   修正案明訂任何事業在發生爭議事件,經調解後、罷工前,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建議勞委會介入強制仲裁,仲裁結果等同法律效力。也就是未來各部會將更有權利介入罷工程序,如果被強制交付仲裁,判決企業端勝訴,勞方接續的罷工行為便屬違法。上述強制仲裁機制,是在危及到重大利益等情況時,才會發生,未來將仿效英國機制,擬組「經濟勞動市場委員會」,針對各產業當時產品市場、需求進行評估強制仲裁必要性。
   「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分別於民國18年、17年公布施行,迄今均未作大幅修正,許多條文已不符當前社會經濟環境,對良好勞資關係的建立也產生阻礙。

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

法條

原版本

最新修正版本

影響

第54條 只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醫院、水電燃氣業,需提出「必要服務條款」才得罷工 新增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集保中心、支付系統業者(國內僅財金公司一家) 限制金融證券機關罷工
第55條 工會及其會員為達罷工目的之合理範圍內爭議行為,不適用集遊法規定 透過至正常程序罷工者,除不需向警政機關申請罷工外,仍受集遊法規範 罷工行為仍受集遊法規範
第25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主管機關認為情節重大者,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新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建議勞委會強制交付仲裁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介入罷工權利增加
第54條新增 110、119等專線需維持基本機房運作後,不需訂必要服務條款始得罷工

資料來源:勞委會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公告 2009.04.16/經濟日報 2009.04.17 第D3版
               工商時報 2009.04.17 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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