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行政專庭 最快1~2年後運作 審理稅務、行政罰鍰等簡易案件

C090409Y9 2009年5月號

   司法院現正朝「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專庭」的方向規劃,地方行政專庭設立後,將專門審理稅務、行政罰鍰、與公法有關的財產訴訟等行政訴訟簡易案件。
   不過設置行政專庭牽涉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修正,由於各法主管機關不同,地方行政專庭最快也要一到兩年後才能正式運作。
   司法院原本的構想是設置「地方行政法院」,因為全台只有台北、台中與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對其他縣市的民眾很不方便。而國賠、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聲明異議、選舉罷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四類性質上屬於公法的事件,目前仍散落一般法院處理,多年來為人詬病,司法院希望能回歸行政法院審理。
   但司法院經過半年多的評估,廣設法院牽涉國家財政、硬體、人力與案件量等現實因素,院長賴英照最後裁示在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專庭。
   地方行政專庭設立後將專門審理行政訴訟簡易案件,也就是稅務、行政罰鍰、與公法有關的財產訴訟(例如土地徵收、補償金等)等標的金額20萬元以下的案件,該類型案件量目前約占整體行政訴訟案件量的25%。
   此外,目前行政訴訟案件是「二級二審」,簡易案件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獨任法官審理(一般案件則由合議庭),不服裁判者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未來簡易案件改由地方行政專庭審理後,為了統一法律見解,不服判決者不需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而是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變成「三級二審」。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09.04.09 第D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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