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草案出爐 淘汰不適任法官 跨出第一步

C090407Y9・C090406Y9 2009年5月號

   司法院院會4月8日通過「法官法草案」,草案精神在保障法官身分及待遇,並淘汰不適任法官,同時維護審判獨立精神。
   法官法草案強化法官評鑑及懲戒制度,參考美國法官懲戒制度,將律師、學者、檢察官及社會公正人士納入法官評鑑委員會,案件當事人也可聲請評鑑法官,提高評鑑公信力;另外還設立職務法庭,專門處理法官懲戒等事項,讓不適任法官的淘汰制度透明、公開。
   現行法官淘汰制度幾與公務員懲戒制度相同,司法院議決懲處法官後,交由監察院彈劾,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實務上鮮少有法官遭公懲會議決淘汰,法官法草案則新增評鑑委員會和職務法庭機制,司法院認為新制能有效淘汰不適任法官。
   草案還包括擴大法官來源及遴選範圍,規定法官可從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學者中遴選;落實法官自治,由法官會議監督、考核法官。
   草案重點介紹如下:
一、法官之來源及遴選:為吸引優秀人才投入法官職務,規定法官之任用可自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學者中擇優遴選,並設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法官之遴選。
二、法官職務之監督、考核及自治:為落實法官自治精神,使法官能經由制度化之程序對法院行政提出建議,司法院及各法院均設法官會議,由各該法院全體法官組成,議決關於法官審判事務分配、法官考核建議、法官獎懲建議、法官監督處分建議及法院院務行政建議等事項。
三、法官之評鑑與懲戒:參考美國各州法官之懲戒制度,設置法官評鑑委員會,大量引進外部成員,提高各界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公正性之信賴。法官評鑑除引進外部成員外,另一特色是允許個別案件之當事人(檢察官除外)可以聲請評鑑法官,以發揮評鑑成效,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職務法庭:基於司法機關懲戒自主之憲法原理,法官法草案參考德、奧立法例,於司法院設置職務法庭,處理有關法官懲戒、身分保障及職務監督之救濟等事項。職務法庭採一級一審制,由法官5人組成,以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即三終審機關歸併司法院後之公務員懲戒庭特任庭長)為審判長,陪席法官則由具備實任法官10年以上資歷之司法院及各法院法官4人擔任。

資料來源︰司法院新聞稿 2009.04.06/自由時報 2009.04.07 第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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