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勞動刑 九月一日上路

C090520Y9・C090519Y9 2009年6月號

   為解決監獄人滿為患,並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受罰金刑易服勞役者得再易服「社會勞動」;這項新制將於今年9月1日上路。
   根據該修正條文,受罰金刑易服勞役者,可再易服社會勞動,不必入監服刑;但適用對象排除易服勞役期間超過1年,或被判超過有期徒刑6個月所併科的罰金刑等情形。
   社會勞動是在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公益團體或社區,從事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及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無酬勞動服務;學校則被剔除在服社會勞動處所之列。

備註:刑法第42條之1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一. 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二. 應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第三項 略)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第六項 略)

資料來源︰立院公報初稿資料2009.05.19/聯合報 2009.05.20 第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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