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司法官考試 律師、司法官考試 兩階段改革 一試變兩試並提高及格率 分別於2011年、2014年實施

C090515Y9 2009年6月號

 考試院14日會議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考選部將依據院會審議結果,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自100年起,律師和司法官考試由現行一試筆試改為兩試筆試,並提高及格率(律師錄取率將由現行的8%提高到13.2%)。第二階段預定103年實施,將研議採行法官檢察官律師三合一考試。
 第一階段改進方案,主要重點為:
1. 考試方式及程序:
維持司法官、律師分別考試,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之筆試均採二試,計分第一試、第二試。另司法官考試第三試為口試。
2. 應試科目: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應試科目均相同。
3. 成績計算及錄取(及格)標準:
(1)第一試筆試錄取標準為全程到考人數33%;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依需用名額加成10%進入第三試口試,並依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名額擇優錄取。第二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2)錄取(及格)標準將俟提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時送請考試院審議。
 考選部並表示,為達成改革之目標,將同步推動命題及閱卷之改進措施。

資料來源︰考試院最新消息 2009.05.15/工商時報 2009.05.15 第C4版/
     自由時報 2009.05.15 第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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