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律座談會 達成多項共識 專利侵權案 不應強制搜索

C090624Y1・C090622Y1 2009年7月號

 智財訴訟新制上路即將滿周年,司法院為避免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法官間對裁判見解發生歧異,並期智慧財產訴訟新制能符合實務操作之理想,使理論與實務能夠協調配合,特別舉辦「9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邀集智慧財產法院全體庭長、法官,普通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之第一、二審庭長或法官代表,檢方代表、學界代表、律師代表、及行政機關代表等與會座談,交換意見,期能化解歧異,提昇裁判品質。
 會中通過多項審判參考見解,包括專利侵權已經除罪化,不應動用刑事的搜索方式強制執行;假扣押必須實際考慮未來強制執行的困難度;專利權人跟專屬被授權人可以一同主張權益等。不過,此乃與會的法界人士投票選出最恰當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並不具拘束力。
 法官要求疑似侵權公司提供證據,但遭到拒絕,法官是否可以指揮司法警察以強制力搜索?與會法官多數認為,既然專利侵權已經除罪化,即不應以刑事搜索方式強制執行。
 另外,「專屬授權」亦有疑義,若A把專利專屬授權給B,未來又遭到C侵權時,A到底能不能夠主張損害賠償。C的侵權會導致A損失權利金,既然也是受害人,應該也可以主張自己權利。
 目前智財審理法規定,民事訴訟法官在遇到當事人爭執專利權是否有效時,可以自為認定專利有效性,但有法官擔心,一旦法官自為認定專利有效,等民事案件定讞後,行政訴訟又認定該專利無效,見解出現歧異時,當事人如何得到救濟?再審雖不失為一途徑,但並不代表當事人透過再審一定能得到救濟。

智財法律座談會結論

法律問題

通過見解

民事法官自為認定專利有效、案件定讞後,行政訴訟又認定該專利無效,當事人可不可以提出再審? 專利有效與否的行政處分為侵權與否的基礎,既然專利遭到撤銷,民事確定判決的基礎遭到動搖,就具有再審的事由。
法官要求疑似侵權公司提供證據,但遭到拒絕,法官是否可以指揮司法警察以強制力搜索? 證據保全是民事訴訟程序,並非刑事,強制力的行使應該受到拘束。
根據專利法第86條之1的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聲請假扣押疑似生產製造侵權物的設備,作為日後損失的補償,與一般的假扣押是否相同? 假扣押的精神是為了防止未來被告支付賠償金時,發生脫產等現象,因此假扣押仍應該實際考慮未來強制執行的困難度,而非考慮該物品是否用來生產侵權產品。
專屬授權時,如果專利遭到第三人侵害,權利人是否能請求損害賠償? 專利權人跟專屬被授權人可以一同主張權益。
權利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可不可以主張銷毀侵權物品? 行使銷毀請求權時,必須在合理正當的範圍,不可以危害公共利益。
何蕙安/整理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09.06.24 第D3版
司法院行懲廳新聞稿 200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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