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疲勞訊問 被告可拒絕 立院通過刑訴法

C090613Y9・C090612Y9 2009年7月號

 為防杜深夜疲勞訊問之爭議,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法院於受理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後,若至深夜11點仍未訊問完畢,被告可要求延至隔日日間再進行,避免被告在意識不清的情形下應訊,明年開始施行。
 為尊重被告的人權,未來深夜(晚上11時到翌日上午8時)仍未訊問完畢者,被告、律師或輔佐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修正條文也明訂,配合刑法修正,檢察官可以命受緩起訴處分的被告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向該管轄檢察署指定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的機構或團體,提供40到240小時的義務勞務。

備註: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
■第93條第5項: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6項: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第253條之2第1項第5款: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第四百七十九條:依刑法第41條、第42條及第42條之1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
易服社會勞動,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勞動,並定履行期間。
■第四百八十條: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別執行。
第四百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易服勞役準用之。
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於易服社會勞動準用之。

資料來源:立院公報初稿 2009.06.12
中國時報 2009.06.16 第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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