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智財法院組織法案第五條、第十條

C090612Y9 2009年7月號

 立法院通過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5條及第10條條文,摘要如下:
 第5條:智慧財產法院對應設置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其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5條附表:

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員額表
職稱  員額
檢察長 1
主任檢察官 2
檢察官 12
檢察事務官 6
一、二、三等書記官 6
法警 3 3
合計 30 30

 第10條第5項: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同條第7項: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資料來源:立院公報初稿 200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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