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官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委請消保團體為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但消保團體多半財力不充裕,因此,消保會決定除原有的獎勵規定(每一訴訟案發給新台幣10萬至~20萬元獎勵金,但情況特殊者,得酌量增加)不變外,再增訂訴訟前予以補助的規定,補助款的核發,原則上以每案每一審級(包括三審及判決確定後之執行)補助金額新台幣20萬~50萬元。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09.07.14 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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