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經貿紛爭 可在台仲裁 中國擬修「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

C090729Z8 2009年8月號

 中國商務部和國台辦近期擬修訂「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台商經貿糾紛可提交兩岸四地或雙方認同的仲裁機構,事後仲裁不成,除可向中國人民法院提訟外,也可向台灣的法院提起訴訟。
 未來台商可找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台灣營建仲裁協會、台灣勞資爭議仲裁協會,擔任仲裁的機構,不致於受到中國地方保護主義的過度掣肘。
 另外,中國政府徵收台商動產或不動產,拉高層級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給予徵收日相應的補償價值,補償金額由雙方共同推薦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09.07.29 第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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