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懲戒辦法公告 懲戒委員會將由經濟部、法務部、專利師代表與學者組成

C090810Y1・C090807Y1 2009年9月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8月10日公告專利師懲戒辦法。在尚未有專利師法之前,係以依專利法第11條第3項所規定之「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規範專利代理人。專利師法立法後,未來必須經由國家考試通過,領取專利師證書者始得以執業。 
 但為保障專利代理人的工作權,專利師法特別規定,專利代理人得申請專利師考試全科目免試,但必須於施行後3年內經專業訓練合格,始可領取專利師證書;而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則可繼續辦理專利代理業務。 
 根據專利師懲戒辦法,懲戒委員會成員包括經濟部、法務部、專利師代表與學者代表等;在專利師公會成立前,考慮用其他方式推派專利師代表,智慧局表示,「票選」是選項之一。 
 目前全國專利師共有125位、專利代理人有1萬200人。

專利師懲戒辦法摘要

懲戒委員會組成(懲戒辦法第2條)

委員9~10人
1. 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指派主管人員兼任
2. 法務部代表1人
3. 經濟部代表3人
4. 專利師代表3~4人
5. 具備專業知識的學者或公正人士1~2人

懲戒委員任期(同第3條) 兩年,期滿可以續聘
受理懲戒案件程序(同第7條) 由兩位委員先行審查,做成審查意見,再提委員會審議
審議(同第8條) 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件時,得邀請有關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諮詢
審議及決議門檻(同第9條) 1. 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同意
2. 決議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必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親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同意
其他(同第11條、第12條) 1. 被付懲戒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在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懲戒程序
2. 被付懲戒人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緩起訴、免訴或無罪宣告者,仍可以懲戒處分

資料來源︰智慧局公告(專利師懲戒辦法)2009.08.10/
              工商時報 2009.08.10 第C4版/
              經濟日報 2009.08.07 第D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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