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懲戒辦法公告 懲戒委員會將由經濟部、法務部、專利師代表與學者組成
C090810Y1・C090807Y1 2009年9月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8月10日公告專利師懲戒辦法。在尚未有專利師法之前,係以依專利法第11條第3項所規定之「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規範專利代理人。專利師法立法後,未來必須經由國家考試通過,領取專利師證書者始得以執業。
但為保障專利代理人的工作權,專利師法特別規定,專利代理人得申請專利師考試全科目免試,但必須於施行後3年內經專業訓練合格,始可領取專利師證書;而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則可繼續辦理專利代理業務。
根據專利師懲戒辦法,懲戒委員會成員包括經濟部、法務部、專利師代表與學者代表等;在專利師公會成立前,考慮用其他方式推派專利師代表,智慧局表示,「票選」是選項之一。
目前全國專利師共有125位、專利代理人有1萬200人。
專利師懲戒辦法摘要 | |
懲戒委員會組成(懲戒辦法第2條) |
委員9~10人 |
懲戒委員任期(同第3條) | 兩年,期滿可以續聘 |
受理懲戒案件程序(同第7條) | 由兩位委員先行審查,做成審查意見,再提委員會審議 |
審議(同第8條) | 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件時,得邀請有關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諮詢 |
審議及決議門檻(同第9條) | 1. 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同意 2. 決議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必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親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同意 |
其他(同第11條、第12條) | 1. 被付懲戒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在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懲戒程序 2. 被付懲戒人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緩起訴、免訴或無罪宣告者,仍可以懲戒處分 |
工商時報 2009.08.10 第C4版/
經濟日報 2009.08.07 第D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