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將「大金之歌」註冊為玩偶商標 和泰狀告智慧局敗訴 智財法院:「不具識別性」

C090822Y2 2009年9月號

 和泰興業公司以「大金之歌DAIKIN」,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將註冊為玩偶等商品的聲音商標,一再遭到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大金之歌」作為玩偶等商品的商標,並不具識別性,不予核准註冊並未違法,判決和泰興敗訴。 
 和泰興以該公司的廣告曲「大金之歌DAIKIN」,因屢在電視播出而為眾所周知,出現在該廣告中的「相撲娃娃」為贈品公仔,也成為網路上的熱賣商品。
和泰興業在民國96年9月間,以「公司標章曲大金之歌DAIKIN」,指定使用在「玩偶、布偶、組合式玩具、模型玩具、電動玩具(投幣式或與電視或電腦銀幕連用者除外)、運動器材等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為聲音商標。 
 智慧局審查後認為,和泰興公司所檢附的證據資料,都是使用在冷氣機、通風機、空氣淨化機、空氣清淨機等商品,並沒有玩偶等商品的使用內容,難以認定這件商標使用於玩偶、木偶、布偶等商品,已成為該公司營業商品之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服務相區別,不具識別性,應不准註冊。該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為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智慧局審定不予註冊的行政處分。 
 但是智慧法院認為,「相撲娃娃」實際上僅是和泰興銷售家電產品所附的贈品,一般消費者聽到「大金之歌」的音樂,通常多直接聯想到和泰興大金品牌的冷氣類相關商品,並不會認為係標榜該品牌所生產販賣的玩偶、玩具,因此用「大金之歌」使用於玩偶等商品應不具商標識別性,無法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識,依商標法規定不得准予註冊,智慧局的行政處分並無違誤。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8年度行商訴字第74號/
              工商時報 2009.08.22 第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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