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700T車頭申請立體商標 最高行政法院:與德日法大同小異 不具識別性

C090807Y2 2009年9月號

 台灣高鐵公司於2005年5月31日,以其「700T型列車車頭」為標章,指定使用於書包、手提箱袋、杯、碗、衣褲、手機吊飾、模型火車玩具、食物及飲料之餐飲服務等數十類商品或服務上,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為立體商標不成,最高行政法院昨日認定此立體商標並不具「識別性」,判決台灣高鐵敗訴確定。
 台灣高鐵表示,其「700T型列車車頭」,與台灣高鐵企業形象的橘與黑相呼應,已成為該公司的企業象徵。但高鐵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先後遭智財局處分、經濟部訴願決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因而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台灣高鐵立體商標圖樣,為高速鐵路車輛一般的形狀,依社會通念,不易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之標識,此外,火車頭立體造型圖樣為各國相關業者所通常採用的形狀,它與日本新幹線等系列車頭大同小異,德、法、中國等磁浮列車也不脫此設計概念,沒有特殊性,不具「識別性」。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判字第902號/
              自由時報 2009.08.07 第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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