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將訂共同費率機制 指定統一收費窗口 並增加單曲計費方式

C090824Y3・C090813Y3 2009年9月號

   行政院完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再修正條文初審,將列本會期優先法案,於近期內送行政院會通過。
   未來智財局將公告,告知利用人有那些利用行為集體管理團體必須訂定共同費率,著作費率將有三種方式,一是單一授權,一為概括授權,並新增單曲計費方式,使收費制度更加合理化。
   例如電台、電視台之公開播送、前述公開播送後旅館、美髮美容業、醫院、遊覽車等公開場所、KTV、卡拉OK及伴唱機之利用及網路廣播、電視等大量利用著作的型態,都可能被公告為利用型態,必須付費。  
   由於過去台灣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計費方式不一,使用人必須跟不同仲介團體一一協商使用費用,經常傳出糾紛,智慧局雖曾嘗試多方協商,但仍無法在當事人間取得共識,因此參考瑞士制度,強制要求集體管理團體在利用型態相同情況下,必須訂定共同費率機制,並指定統一收費窗口。
   一旦完成立法,對訂定共同費率及協商,將給予緩衝期間,於2年後再實施。而且使用報酬率之審議過程已投入大量成本,經審議之使用報酬率宜維持一定之實施期間,爰從2年修正延長為3年,但有重大情事變更時,利用人得申請審議、集管團體亦得重新訂定。
   這次另修正暫付款支付標準,目前仲介團體授權實務上,常有未依官方審定使用報酬率計算收費,而向利用人收取較低費用之情形,但之後要漲價時,卻引發糾紛,因此若雙方談不攏時,可採用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擇一方式,以作為暫付款支付之標準。 
 此外,目前規定利用人有提供使用清單的法律義務,否則集體管理團體有權終止其契約,將其修正為若以契約排除使用清單者,可以不提供。

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再修正案重點

修法項目 修法內容
增訂共同使用報酬率 智財局指定之利用型態,被指定相關集管團體應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其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統一向利用人收取。
增訂使用報酬率之計費方式 訂定依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計算(即「單曲計費」)模式之必要
修正經審議之使用報酬率不得變更之期間 經審議之使用報酬率宜維持一段期間,由2年延長為3年。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09.08.24 第C4版/2009.08.13 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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