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公聽會 案件逾一定年限未定讞時 對應駁回起訴或判無罪意見分歧

C090818Y9・C090817Y9 2009年9月號

 司法院指出,歸納歐洲法院判決,通常訴訟程序如逾10年不能確定的案件,被認為未在「合理期間」內審結該案。
 如果以此一標準來看我國法院的審判情況,依司法院統計,迄今年5月底,各級法院超過10年不能審結的案件達138件、逾12年未結的案件達67件。
 為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並確實保障人民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司法院前已研擬「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並自98年8月17日起陸續於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等地召開公聽會。

■速審法草案重點
1. 在押報告,法院開庭間隔不得超過7天或14天(第5條)
2. 超過10年或12年無法判決確定,法院審酌後可駁回起訴;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不能再起訴(第6條)
3. 被告或律師藉故拖延審判者,案件無法判決確定,不適用駁回起訴的規定
4. 案件已審6年、發回更審超過3次,若前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能再上訴;若前審判決有罪,須有違憲違法情形,才能上訴(第9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其制定要點如下:
1. 立法目的在保障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
2. 裁判需迅速、妥適,程序需公正適切。 
3. 參與訴訟程序之人需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不得濫用。  
4. 揭明應落實準備程序,行集中審理。     
5. 被告在羈押中之案件,應以優先且特別迅速之方式連續開庭審理。
6. 案件自繫屬已逾一定期間仍未能判決確定,法院於審酌相關事項後,得以裁定駁回起訴之結案機制。
7.案件自繫屬已逾一定期間,且經最高法院數度發回者,最高法院之特別審查機制。             
8. 揭明因檢察官、辯護人之事由,致妨礙訴訟程序進行之處理機制。
9. 為達妥速審判之目的,其他機關的配合義務。
10. 為妥速審判及保障人權,國家應建構有效率之訴訟制度及支援此一目標之體制及環境。   
11. 為促進妥速審判所必需,司法院得訂定訴訟規則。       
12. 自訴案件準用本法之規定。
 司法院在制訂迅速審判解決久懸積案的同時,也提出六項基本配套,包括充實現有法官專業領域研議設立其他專業法庭、增加司法事務官等輔助人力、改進現有專業鑑定能力免於長期訟累、持續推動二審改採事後審兼續審制、建置司法智庫及補充法官助理等必要人力,這些都是支援提昇審判品質與效率的重要配套。
 2009年5月14日我國正式簽署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在這之前,2009年4月22日總統公布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聯合國1966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該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規範刑事被告受審之時間不得無故拖延;另第9條第3項明定對於人身自由受拘束者,有權在合理時間內受審判或被釋放。
 不僅如此,司法院透過大法官會議第446號、第530解釋,已一再宣示人民享有受法院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之權利。因此,保障人民有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亦屬我國刑事被告的基本權之一。

資料來源︰司法院刑事廳新聞稿 2009.08.17/
     司法院刑事廳新聞稿 2009.08.05/
     工商時報2009.08.06第C4版/
     聯合報2009.08.18 第A11版/2009.08.06第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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