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稅負合理化 勞務提供地在海外直接免稅 還准減除營業成本費用

C090903Y8 2009年10月號

   在外商爭取逾10年之後,財政部將在3日發布解釋令,大幅放寬純外商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認定,包括勞務的提供地在海外,就直接免稅,以及外商在台灣的營業利潤,首度准予減除營業的成本費用,使外商稅負得以合理化、有效降稅。
   所謂純外商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以前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一律就「總額扣繳20%」,為最終稅率;即日起改為,先扣繳20%,純外商可以舉出成本費用的證明,向國稅局申報,從所得中扣除,辦理退回溢繳的扣繳稅款。
   財政部今日發布「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並開始實施,其重點如下: 
     1. 以勞務的「提供地」為報酬來源所得的認定基準:提供勞務如果如同時在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或 須經 由國內居住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完成,因同一交易行為不宜割裂處理之考量,認定為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來源所得。
   另外也規定,如果勞務的提供,能夠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相對貢獻程度,將依相對貢獻程度,核實計算歸屬於我國境內來源所得。
     2. 營業利潤依境內及境外貢獻程度劃分原則: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本業」營業項目的所獲取的營業利潤,如其營業行為同時在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且能提供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我國境內部分的營業利潤。
     3. 綜合性業務服務收入認定原則: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綜合性業務服務,即提供服務含括多種所得類型,例如結合專利權使用、勞務提供及設備出租等,稽徵機關要先釐清所得態樣,依性質分別歸屬所得類別。
     4. 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如有勞務報酬、租賃所得、營業利潤、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其他收益,除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外,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減除前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 
 中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的認定,也適用上述原則。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09.09.03 第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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