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擬修智財法院組織法第5條

C090922Y9 2009年10月號

 按智慧財產法院對應設置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下稱智慧財產分署),為辦理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第二審檢察事務之專責檢察機關。惟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5條並未明文規定智慧財產分署之職權,致實務運作上,原為高等法院檢察署所辦理之智慧財產權再議案件,是否仍由現行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辦理,抑或應由智慧財產分署專責辦理,即生疑義。
 為使智慧財產分署發揮專業分工之職能,實有必要將對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之再議送由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專責審查,俾收統一法律見解及統合指揮偵查之效,爰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5條修正草案,增訂第2項,使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審查再議或辦理其他法令規定由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行使之職務於法有據,並便於直接監督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辦理智慧財產權之檢察業務。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5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第5條 智慧財產法院對應設置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其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辦理第3條第2款及第4款之刑事案件,其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

第5條 智慧財產法院對應設置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其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佈告 2009.09.22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