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舉辦「智財事件國際管轄權與準據法之選擇」研討會 台日學術實務深度交流

C091119Y5・C091119Z5 2009年12月號

 司法院與中正大學於11月19日假司法院3樓大禮堂合辦「國際管轄權與準據法之選擇-以智慧財產民事訴訟為中心研討會」,司法院賴院長親臨會場致詞。
 賴院長表示,我國為智慧財產權蓬勃發展的國家,保護智慧財產權向為國家重要政策。以專利權為例,平均每一國人擁有的專利權數量,僅次於日本及美國,為全世界第3位;去年核准專利件數42,000餘件中,有9,900餘件的專利權人為外國人,而智財法院成立一年多來受理之案件中,涉外案件即高達二成,因此,「國際化」實屬智財案件之一大特色,審理智財訴訟時,時常面臨「國際管轄權之決定」及「準據法選擇」兩大難題。
 本研討會有國內與日本學者參加,就日本智慧財產權之準據法選擇、國際裁判管轄及我國涉外智財案件之國際裁判管轄與準據法選擇,進行專題演講。
 在國際裁判管轄的演講中,神戶大學中野俊一郞教授,認為專利權所涉之有效性訴訟,應由登記國專屬管轄;惟如屬專利權侵害之訴訟,則應排除專屬管轄之適用;在專利侵害訴訟中提出專利無效抗辯,受理法院雖可就專利有效與否,進行先決判斷,但該判斷只在當事人間發生效力,日本學說及實務也採取相同看法。
 在準據法選擇的演講中,早稻田大學木棚照一教授從「智慧財產權成立及有效性」、「智慧財產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移轉、實施授權契約」及「職務發明的對價」等面向,介紹日本判例之選法原則。
 我國法院在處理含有涉外因素之案件時,絕大多數之判決均能論及國際裁判管轄及準據法之選擇問題,已有重大進步,惟有無國際管轄權,乃是否具備訴訟要件之程序問題,而準據法選擇,則屬本案之實體審理範疇,二者仍有審理之先後次序關係。
 研討會過程中,參與的法官與來賓踴躍發言,充分進行意見交流與經驗分享,對於未來涉外法制的發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及裁判的精緻化,均有相當之裨益。

資料來源︰司法周刊 2009.11.19 第14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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