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修消保法 網路撰文商品使用心得 未註明產品廣告行銷者 要罰

C091118Y9 2009年12月號
網路行銷風潮興盛,不少商品透過網路部落格寫手推銷,26名立委共同提案修改消費者保護法,寫手撰文商品使用心得若有商業行為應在文中做資訊揭露,否則將罰業者新台幣2~20萬元。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將審查該案。
 不少網友在部落格、網路留言版寫下使用某產品的親身見證,很多消費者購買產品前會習慣先在網路搜尋相關評價。
 看似「公正的使用者」,其撰文心得可能不單純,有業者即透過這些所謂的部落格寫手,提高產品能見度或為新產品給予良好試用評價等,業者會提供寫手免費產品,使用心得發表在部落格後,再給予報酬等。這種以旁觀者角色進行銷售員的行為,有欺騙消費者之嫌。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以行政命令要求網友,在網路上若對某產品撰寫使用經驗,須在文章裡明白指出該產品是廠商免費提供或有接受廠商酬勞等,若違法最高處以1.1萬美元,撰文網友也可能負連帶責任。
 企業以部落客名義打廣告,內容可能涉及不實卻不必負責,消費者無法索賠及獲得保障等,有必要立法監督,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另類行銷廣告不實,因此提案修改消保法第22、23及56條。


消保法規範網路行銷修法要點

修法要點

內容

廣告內容 網路平台撰寫文字分享使用商品或服務經驗者,應對消費者負信賴保護的責任
商業行為揭露 受企業經營者委託在網路平台發表使用商品或服務經驗,應明確揭示受業者委託等相關資訊
罰則  違反者處以新台幣2~20萬元
資料來源:立法院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09.11.18 第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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