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正案 立院三讀通過「學習障礙」等視、聽覺認知障礙者合理使用規定

C100105Y5・C091228Y5 2010年1月號

 立法院2010年1月5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
著作權法第53條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
 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

 由於人類接觸取得資訊與享受作品,其媒介不外乎藉助其視覺及聽覺,現行著作權法第53條雖明定視覺及聽覺機能障礙者得依該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然而並不包括其他因身體、生理、精神、認知、心裡等身心障礙所導致視、聽覺的辨識及認知上發生異常者,例如學習障礙所導致之閱讀障礙,或者因高齡、腦外傷之後遺症而產生不能拿住、操控書本,以及不能集中或移動眼睛達到可以正常閱讀之人士,均無法依現行著作權法第53條主張合理使用。
 為使上述人士擁有與正常人一樣可接觸、享受作品之機會,本次立法院通過之修正草案,即針對因身心障礙而對視覺或聽覺認知產生障礙者,擴大納入著作權法第53條合理使用範圍,進一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護。

資料來源︰智慧局新聞稿 2010.01.05/20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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