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修正案通過 更貼近民眾需求

C091223Y9・C091222Y9 2010年1月號

 立法院12月22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案,修正條文達66條之多。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可以用傳真或電子郵件遞狀打官司;訴訟費用溢收或不足,法院應該「多退少補」;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提高為新台幣40萬元以下的案件。此外,司法院將規劃在地方法院成立行政訴訟庭,審理各地發生的交通糾紛。

 打行政訴訟官司,可以用傳真、電郵遞狀
 依照新法規定,以後民眾要遞狀打官司,不必再像現在一樣要用郵寄或親自送件,不管何時何地,都可以利用傳真或電子郵件將訴狀傳送給法院。

 公保、勞保、農保或健保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工作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因為公保、勞保、農保、全民健保而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工作地的行政法院管轄;如果是投保單位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修法前依行政訴訟法及司法院的命令規定,如果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此一標準對照現今之國民生活水準,已明顯太低,所以,本次修正將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金額,提高為40萬元以下。 

 放寬提起損害賠償門檻
 以往損害賠償的行政訴訟,若無法證明損害數額,可能會遭到敗訴。本次修法已放寬門檻,只要民眾能證明受有損害,雖無法證明損害數額或是證明有重大困難,法官還是必須考慮一切情況,形成心證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本次修法也新增退費規定,如民眾本來應該向行政法院起訴,卻誤向其他法院起訴時,原本已經繳給其他法院的訴訟費用,即當作是行政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若有超收之情形,行政法院應主動退還,以免讓民眾受到重複繳費的損失,當然,若有不足,當事人還是要補繳。

資料來源︰司法院新聞稿 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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