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含「有機」文字註冊商標 且指定使用於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等商品或相關服務者,應符合相關規定

C100114Y2 2010年2月號
  1. 按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下稱該法)於2007年1月29日公布,將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納入強制認、驗證管理,其兩年緩衝期限屆滿後,自2009年1月31 日起市售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即應符合該法規定,又該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及第23條第1項第2款,農產品經營業者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須依該法規定驗證(國產)或審查(進口),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未依規定驗證或審查合格而標示本國或外國「有機」文字者,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 對於含有本國或外國「有機」字樣之註冊商標,並指定使用於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等商品,或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零售、農產品餐廳或農產品進出口等服務,智慧局於核發商標註冊證時,其上已加註提醒「本件商標指定服務之經營應遵照有關法令之規定」等字樣,已取得前揭註冊商標之商標權人,於使用商標時,即應遵照該法之相關規定。
  3. 依照「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規定,進口有機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4. 末按商標法第6章設有商標評定及廢止制度,如註冊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 23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不得註冊事由之一,或因不當使用有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5款「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規定之廢止事由者,智慧局得依職權或據申請撤銷或廢止該商標之註冊。

資料來源︰智慧局佈告欄 20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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