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關合併 員工全數移轉 首度採用「買賣不破僱傭原則」

C100111Y5・C100112Y5 2010年2月號
勞委會為保障勞工權益,計畫修訂勞基法第20條相關條文,並首度採用「買賣不破僱傭原則」,明訂事業單位進行合併、分割、概括承受或讓與等情形時,除非經勞工同意,否則原有的勞動契約仍然有效,亦即,若勞工不同意離職,或不同意接受更改的勞動契約,新雇主不能資遣勞工,也不能改變勞動條件,金融機構若有合併、分割等情況,所有員工必須全數隨同移轉。
 勞委會11日公告勞基法修正案,這次是25年來大修勞動契約章,共有四大重點,1. 包括增訂派遣規定、2. 放寬定期契約期限、3. 增訂競業禁止條款、違約金及最低服務年限規定、4. 修正事業單位併購轉讓的員工權益。修正案預定於2月報行政院核定,勞委會並同步提出企業併購法修法建議案,將企業併購法中適用範圍的合併、分割案員工權益保障方式,比照勞基法。
 由於「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9條規定,併購員工相關權益依據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因此,勞基法第20條的修正,將直接影響到包括銀行、保險及證券等金融相關事業。
 金管會評估此舉將加重金融業合併成本,不利金融產業整併及問題金融機構的退場,明確表達反對。對於金融機構合併過程,金管會傾向比照現行企業併購法規定,在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中,增訂規定,金融機構合併時,不願留任或未留任員工,應發給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當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時,則依雙方的約定;還有勞工聲明不同意隨同轉移時,也依勞工的意願。(修正條文第20條第1項)
 當勞工決定不隨同移轉時,修正草案中也明定,舊雇主要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修正條文第20條第4項);同時,雇主要給勞工「謀職假」,也就是說,勞工為另謀工作,可以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修正條文第20條第5項)

勞基法修正案企業併購時人員留用規定

勞基法第20條

修正條文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事業單位有合併、分割,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讓與時全部或主要營業或財產等轉讓情事時,勞動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
…新舊雇主應於前項轉讓基準日或轉讓效力發生日三十日前,以書面徵詢勞工是否同意隨同移轉,勞工未通知雇主意願者,視為隨同移轉。…
適用原則:
金融業依金融機構合併法,適用此規定。
適用原則:
買賣不破雇傭原則

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部分修文修正草案2010.01.11/
              經濟日報2010.01.12 第A3版/工商時報 2010.01.12 第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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