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資本額 6個月內送會計師查核可

C100123Y9 2010年2月號
繼取消公司法最低資本額限制之後,經濟部商業司再次就公司法提出修法草案,公司申請設立或是變更登記資本額,從必須先經過會計師查核,放寬至在6個月內查核即可,目前已將該草案送至行政院審查。
 去年底,商業司將最低資本額限制50萬元取消,李鎂說,在最低資本額拿掉之後,現行法令規定,資本額必須要先經由會計師查核簽證才會給予公司登記許可,為了徹底貫徹開辦企業順利的便民政策,將放寬至6個月內查核即可。
 這次調整範圍不大,僅有4條,雖然商業司傾向放寬,不過僅限於以現金出資,若以現金以外的財產出資,則還是須先經由會計師查核簽證。
 另外,這次修法重點還包括董事會開會議題,若涉及到董事利害關係時,董事有義務要在當次董事會做說明,以維護公司股東的權益。
 商業司去年尚提出另一公司法修正草案,規定金管會將研擬超過一定規模的上市櫃公司及金控,召開股東會時,強制採行電子投票,並將會議紀錄以電子檔方式分發給股東。

公司法部份修正草案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7條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以現金出資者,應於設立後6個月內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現金以外,仍應先檢附查核簽證。 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
第10條 有違反第7條第一項情事,可命令解散。 無針對第7條第1項違法定罰則。
第23條之1 非負責人但間接可控制公司財務或經營者,應以公司負責人負相同責任。 新增
第206條 董事會開會項目涉及董事利益關係,應自行說明利害關係內容。 新增
資料來源:商業司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0.01.23 第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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