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被告問訊不超過晚間11點 今年起實施

C100101Y9 2010年2月號

 為保障基本人權,司法院今年推出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制度,問訊不超過晚間11時;另外,也將修法縮短偵查中羈押期間,縮短為一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司法院在年終記者會上表示,自2010年1月1日起,全國第一、二審法院將實施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制度,過去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的案件,常因案件繁複,延至深夜還沒有訊問完畢,或檢察官在深夜才聲請羈押,造成被告漏夜應訊,未來這種情形將不復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規定(去年7月8日修正公布),法院於受理羈押的聲請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等,得向法院請求在翌日的日間才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條第6項亦規定,所謂深夜,指午後11時至翌日午前8時。因此,法院受理羈押聲請後,若到晚上11點還沒有訊問完畢,或超過晚上11點才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可以請求法院於隔日早上8點以後再開始訊問。
 而關於羈押制度,賴英照指出,台灣現行偵查中的羈押期間,最長可以到四個月,司法院擬修法將偵查中羈押期間縮短為一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至於審判中關於重罪的羈押期間也將縮短,最長不會超過十年。
 此外,如果用電子方式監控被告的行蹤,可以達到防止被告逃亡、再犯之羈押目的,法官將可審酌採行,減少被告羈押,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3款所宣示「羈押不應成為通例」的原則。
 在訊問證人程序的部分,司法院也擬修法讓證人受到現行法被告的人權保障。未來,當檢察官及警察詢問證人,不能刑求逼供,也不可以詐欺或疲勞訊問等其他不正當的方法取供,還要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可以全程連續錄影。
 針對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司法院擬定四大改革方向,除了上述修正羈押制度、強化訊問證人程序外,還包括持續改造上訴制度,以及增設不服司法警察行為的救濟程序。
 另外,司法院也將針對檢察事務官或警察等偵查輔助機關拘提、逮捕、搜索、扣押民眾後,研擬增加新救濟制度,讓民眾可有更多方法保障權利。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0.01.01 第A15版/
     工商時報 2010.01.01 第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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