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著作 依法申請授權支付報酬即可使用

C100208Y3 2010年3月號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於2010年1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該草案第24條就著作權人不明之孤兒著作,規定如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後者,得於許可之範圍內利用該著作。該規定對於因年代久遠或其他原因以致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之特殊情況,提供利用人合法利用著作之管道,以促進著作之利用及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
 在立法過程中最受爭議者,為如何證明利用人已盡一切努力找尋著作權人及智慧局授權許可時如何決定其使用報酬。
 一、如何判斷「已盡一切努力」:
 參照外國立法例,加拿大係由該國之著作權委員會以建議方式指導利用人為周詳之搜尋,其方式可先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著手,並透過其他管道(例如網路、出版商、圖書館、博物館及教育機構等)搜尋之;日本則是依據其文化廳公告之「著作物利用裁定申請指南」,分別就「知悉著作權人姓名」及「不知著作權人姓名」兩種情形提供不同之搜尋方式,此外,利用人亦得向「社團法人著作權資訊中心」之「著作權人搜尋窗口」付費登載搜尋廣告;韓國係依據其總統令中規定「相當努力」之認定標準,要求利用人應將查詢之著作財產權者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或住所等相關資料寄送著作權信託管理業者,於該業者回函表示無法得知或寄達1個月以上未回函,且於全國發刊之報紙或文化觀光部情報通訊網公告超過10日以上,即可認定已盡相當之努力。
 未來智慧局將參考上述各國立法例,於實施辦法中規定,並會收集各類著作搜尋著作財產權人之資訊或管道,提供利用人參考。
 二、如何決定「使用報酬」?
 有關使用報酬之決定,涉及著作之類型及使用型態,實難以訂出一套統一之標準,因而應依據個案作出符合該事實之判斷結果。智慧局規劃將先請申請人提出使用報酬計算之說明,包括市場上已利用其他同類著作所支付之報酬、欲利用著作之利用範圍、利用人就其文化創意產品交易時預定收取之對價、欲利用著作之利用次數、期間、欲利用著作於申請人所欲製作之文化創意產品中所占之比例、申請人就其所欲製作之文化創意產品已支付其他著作權人之使用報酬等。此外,該局亦將透過管道洽詢國內各著作權人團體及相關利用人之意見,必要時並徵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後,綜合上述意見於具體個案中作最佳判斷。
 加拿大自1990年立法,到2007年1月底止,針對孤兒著作授權了192件,日本孤兒著作裁定制度實施以來,到2009年止共授權46件,實務運作上並未發生侵權問題,主要運作成功的原因在於完善的配套措施。未來智慧局在訂定相關實施辦法時,亦會汲取各國經驗,建立完整的查證管道,務必確保利用人係在找不到權利人取得授權下,方有此制度之適用。

資料來源︰智慧局新聞稿 2010.02.08/
     日本文化庁網站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