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適格性 保險法訂規範

C100211Y9 2010年3月號

 行政院院會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擬具「保險法」第139條之1、第139條之2、第171條之2修正草案,未來持有或擬持有保險公司股數超過一定比率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核准。
 修正案乃為落實主管機關對保險業具有控制權人資格適當性之監理,並防止保險業股東以迂迴間接之方法,規避保險法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業股份之規範。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建立對保險業具有控制權人之審核管理機制:明定股東持股超過一定比率時,即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核准,其持股並包括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等方法所持有之股份;及其申請核准應遵行事項之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139條之1)
 二、增訂同一關係人等之定義及其範圍:以防止保險業股東以迂迴間接之方法,規避本法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業股份之規範;並明定不計入保險業股份之情形。(修正條文第139條之2)
 三、增訂保險業股東持股違反第139條之1相關規定之處罰:明定持有超過一定比率之保險業股份,而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核准及違反相關授權法令規定等之罰則。(修正條文第171條之2)

資料來源︰行政院焦點新聞 2010.02.11
     金管會新聞稿 201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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