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商品設計外觀 公平法第20條規範 刪除與否 公平會、智慧局意見分歧

C100310Y4 2010年4月號

 隨著市場日趨多元化,仿冒著名商標或表徵的不正競爭行為,如汽車廠修理廠未經授權而懸掛其車輛商標;精品品牌被用於不相關的商品,如香奈兒KTV、檳榔;連鎖餐飲遭人以極近似的名稱與內外裝潢模仿等,是否攀附權利人的知名度及商譽,而有不公平競爭行為?此時,權利人應依商標法還是公平交易法來尋求救濟?最近因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表達擬刪除公平交易法第20條之修法立場,智慧局認為此舉將使權利人喪失透過公平法尋求補充救濟之機會,遂於2010年2月9日邀集公平會及專家學者再次召開協商會議,與會學者多數建議應繼續保留該條文。
 由於商標法採註冊保護原則,未註冊著名商標之保護,公平會於1991 年參考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規定,訂定公平交易法第20條予以明文保護,以解決當時商業上之仿冒而有礙公平競爭之行為。惟依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文義規定,涵括已註冊及未註冊著名商標,其違反之效果又遠高過商標法,若不刪除,行為人所負之法律責任與商標法之侵權責任,顯然輕重失衡,致實務上在適用該條款規定時,趨於保守;而商標法損害賠償金額計算雖較為明確,容易執行,卻無法涵蓋市場上各種不公平競爭之行為,導致權利人認為對於侵害各種表徵或市場各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常因商標法與公平法適用上不明確,無法得到充分之保護而提出質疑。
 與會的學者專家表示,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不正競爭部分,有事業競爭層面的考慮,與商標法保護目的不同,從競合角度來看,應該儘量避免二法規範重疊,但公平法第20條所保護的表徵,相當程度可彌補商標法對未註冊商標保護之不足,應保留該條文之規定,僅須在要件作適度調整,並刪除行政裁處及刑事責任的適用,只課予民事責任。
 公平會認為,隨著商標法對商標定義的擴大,表徵與商標已無區別,仿冒已註冊、未註冊著名商標或表徵之行為,皆屬不公平競爭行為,原則上都應予以保護,但其保護必須是調和的。
 商標法修正案已於3月4日送行政院審查,惟內容並未包括對未註冊著名商標保護之規定,主要是希望公平法與商標法仍舊維持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之關係,商標法有明確規範者,應優先適用商標法,商標法未規定者則由公平法補充適用,並透過課予不正競爭行為人一定之責任,使市場競爭秩序回復,且對於無法依照商標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之權利人,賦予尋求權利救濟之機會。

資料來源︰智慧局新聞稿201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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