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檢附侵權鑑定報告 即發函昭告周知 公平會:顯失公平行為 可處重罰

C100302Y4・C100212Y4 2010年4月號

 未踐行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即對第三人以副知方式發律師函,因而造成不公平競爭,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者,可能遭公平會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為由處分。
 日前即有一案例,因某一發明專利權人(被處分人)在未揭露所享有之特定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或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且未檢附侵害專利權鑑定報告之情形下,即委託律師代發存證信函予檢舉人,指稱檢舉人侵害其專利,並副知第三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爰該發函行為已有使該局與其承包商斷絕交易,而連帶導致該承包商亦與檢舉人(承包商之供應商)斷絕交易之虞,是被處分人所為已具商業競爭倫理之非難性,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經審酌檢舉人之交易相對人並未因被處分人系爭發函行為而與檢舉人斷絕交易,對交易秩序之危害尚屬輕微,暨被處分人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應受責難程度及資力;與其他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該專利權人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鴻海精密工業就曾因為連續在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陳述、散播足以詆毀、貶抑競爭對手信譽的文字內容,進而被公平會以公平交易法第24條處以該類案件中最高的罰鍰。當時的處分理由就是:「欺罔與顯失公平」。

資料來源︰公平會新聞稿 2010.02.12/
     工商時報 2010.03.02 第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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