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外商 出口享營所稅全免

C100326Y8 2010年4月號

 為促進台灣發展為全球運籌中心,外商來台進入自由貿易港區從事簡易加工儲存貨物再外銷出口者,將享有20%營所稅全免優惠。
 交通部已發布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為爭取國際物流業者來台設置運籌中心,只要從事檢驗、測試或整補修理、加貼標籤等簡易加工或儲存貨物等工作,即可享有減免所得稅優惠,包括:
 一、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在自由港區內自行申設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從事 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並將該外國營利事業的貨物售與國外客戶,可免徵20%營所稅。
 二、銷售給國內客戶部分,超過當年度售與國內及國外客戶銷售總額的10%部分,需課徵20%所得稅;不超過10%部分則享有免稅。
 這項減免營所稅的優惠因為未設營業額門檻,外商企業只要符合在國外為合法登記的組織、且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外,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配銷對象非屬自然人,自行申設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的貨物為其所有等條件,即可申請免稅。目前已在台北港等自由港區的外商企業,幾乎均可申請享有免稅利多。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0.03.26 第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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