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擬改採三級二審制 明年地院將設行政訴訟庭

C100311Y9 2010年4月號

 司法院預計於2011年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依該院甫完成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行政法院。未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保全程序事件、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以及目前由普通法院受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救濟事件,將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國家賠償事件因考量涉及之相關法制較為複雜,為避免影響新制時程,本次修法先不納入。
 在簡易事件程序部分,改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管轄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以言詞辯論為原則,另為避免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衍生裁判見解不一之問題,如高等行政法院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此外,本次修法放寬上訴、抗告要件,由現行許可制,改為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由,即得上訴、抗告。
 在交通裁罰事件程序部分,採二審終結,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上訴審法院。交通裁罰事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上訴則徵收750元。交通裁罰事件撤銷訴訟(行政訴訟種類之一)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又交通裁罰事件起訴前,無需經訴願等前置程序。
 本次修法創設「重新審查」制,被告(原處分機關)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重新審查,如審查結果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即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被告(原處分機關)不依原告請求處置者,須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紀錄等文件,提出於法院。
 在保全程序部分,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假處分之聲請,如遇急迫情形時,得例外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至於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部分,則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庭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周刊 2010.03.11 第14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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