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設立資本額將可補送會計師查核簽證

C100423Y8・C100422Y8 2010年5月號

 接續公司法去年4月刪除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之規定,行政院會4月22日通過,將現行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規定,修正為可於公司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30日內,再行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如此一來不僅使公司設立申請更為便利,提升企業開辦效率,亦有助於提昇經商環境競爭力。
 公司未在此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命令其解散。但在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文件者,不在此限。
本草案修正要點為:
 一、並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將現行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規定,修正為得於公司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30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至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俾利管理。(修正條文第7條、第10條)
 二、為健全公司治理,使董事之行為更透明化,以保護投資人權益,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修正條文第206條)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局全球資訊網2010.04.22/
     工商時報 2010.04.23 第A21版/
     經濟日報 2010.04.23 第A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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