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新法 五一上路

C100424Y9・C100401Y9 2010年5月號

 行政訴訟法從2000年7月1日施行以來,即將屆滿十年,其間,於2007年及2010年1月兩度修正。今年1月公布(2009年12月22日立院三讀通過)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條文,於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以「便民」及「提升司法效能」為重點,修正61條,增訂5條,共計66條條文,是行政訴訟新制實施近十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
 在法院管轄部分,我國的訴訟制度採「司法二元制」,有普通法院,也有行政法院,但民眾未必清楚應向何法院起訴,2007年行政訴訟法修正時,已明定受理案件的行政法院如認其無受理權限,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的法院。而今年1月13日公布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條文,為使民眾提起公保、勞保、農保或全民健保訴訟更加便利,已明定可以在原告的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工作地的行政法院起訴;在公務員任用、俸給、退休等職務關係訴訟上,增訂可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在訴訟費用部分,2007年修法時,已明定提起訴訟後,如果當事人已經和解,或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或抗告,民眾可以申請退還三分之二的裁判費。而今年公布的新法則更進一步規定,其他法院將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者,移送前的訴訟費用視為行政法院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其他法院如有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溢收者,行政法院應補行徵收或退還溢收部分。
 為了讓民眾更容易使用法院,並保障其訴訟權利,新法中增訂人民可以利用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如電子郵件)傳送訴訟文書,同時避免民眾因外出工作、旅遊或有其他事由,不能及時領取訴訟文書,影響訴訟權益,特別規定訴訟文書從寄存在郵政機構或警察機關之日起,經過十日才發生送達效力。又因訴願法準用行政訴訟法送達之規定,所以提起行政訴訟或上訴,都將更有保障。另外,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案件,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20萬元以下提高至40萬元以下;並放寬提起損害賠償門檻,只要民眾能證明受有損害,雖無法證明損害數額或是證明有重大困難,法官仍應考慮一切情況,形成心證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為了更進一步便利民眾,司法院已完成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第三次修正之草案,行政訴訟制度將改採三級二審,並在各地方法院普設行政訴訟庭,讓民眾有更多選擇,更方便使用法院,以落實司法為民的理念。

資料來源︰司法周刊 2010.04.01 第1485期/
     自由時報 2010.04.24 第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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