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三讀通過 羈押期限八年

C100424Y9 2010年5月號
立法院4月23日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未來刑事案件審理超過八年,被告得聲請酌減其刑;重大刑案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以八年為限,逾期應釋放被告,條文並限制檢察官上訴權。《速審法》實施後可望改善司法審判纏訟多年、無限期羈押、檢察官濫權起訴等問題。
 《速審法》上路後,重罪被告第一、二審延長羈押次數都各以六次為限,三審延押則以一次為限;若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次數則重新計算,但總羈押期仍不得逾八年。一旦羈押期滿卻仍未判決確定者,法院須將被告釋放。
 根據司法院統計,目前遭羈押超過五年的被告計有30人,在各級法院纏訟超過十年以上的刑案則超過200件。

刑事妥速審判法重點整理

重點項目

內容說明

條文

審判中重罪案件羈押期間之限縮 第一、第二審延長羈押次數:各限6次(即3月+12月=15個月) 第5條第2項
第三審 延長羈押次數:限1次(即3月+2月=5個月)
總羈押期間不得逾8年
繫屬法院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被告得聲請法院減輕其刑 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第7條
無期徒刑,減為15至20年有期
有期徒刑,最多減至二分之一
繫屬逾6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如第二審法院更審時 1.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
2.其所為無罪判決,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
★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第8條
一、二審持續判無罪時,限制檢察官得上訴之事由(公布後一年實施)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第9條第1項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判決違背判例 

資料來源:立院公報初稿暨司法院資料/
              中國時報 2010.04.24 第A1版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