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 定義不明

C100428Y9・C100427Y9 2010年5月號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修正後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27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使本法在保障個人資料隱私並兼顧新聞自由平衡下邁向新的里程碑。新法除強化個人資料揭露、查詢及更正等的自主控制外,同時亦將「亞太經濟合作論壇(APEC)隱私保護綱領」所揭示的預防損害、告知、蒐集限制等原則納入規範,以迎接個人資料保護全球化時代的來臨。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保護客體與適用主體的擴大
 本次修正主軸在於擴大保護客體為所有個人資料(包含電腦處理及人工紙本的個人資料),以及打破行業別限制,包括所有的法人、團體及個人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均受規範。
二、隱私保護與新聞自由之平衡
 本法乃個人資料保護之基本法律,惟新聞自由的尊重,乃現代民主國家的重要表徵,為期兼顧「個人隱私」與「新聞自由」之平衡,對於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自得免為告知當事人;另外,與公共利益有關或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亦得為蒐集或處理。
三、網路使用個資之行為
 有關臉書、部落格等張貼有他人合影的照片行為,如屬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範圍內,依新修正個資法第51 條第1 項規定可排除本法適用,回歸民法適用。另外,對於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基於便利性及合照本身之共同使用合法目的亦甚明確,故亦排除在本法之適用範圍外。若非屬該條規定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範圍內之行為,仍應依第19 條及第20 條規定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如屬公共利益有關或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則均屬合乎個資法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規定。
四、民、刑事及行政責任的加重及提高
 修法的另一個重點,在於調整民事、刑事與行政罰責任內涵,同一事件民事損害賠償最高總額提高至新台幣2 億元,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新臺幣5 百元以上2 萬元以下計算,且為方便當事人提起救濟,新法增加團體訴訟機制。刑事責任主要對於意圖營利之違法行為,提高刑責至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並改為非告訴乃論。行政裁罰部分,則提高罰鍰額度。
五、特殊個人資料蒐集限制等
 有關醫療、基因、犯罪前科等特殊個人資料,必須在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嚴格要件下、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統計或學術研究,始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資料。
 另外,各行業有利用個人資料首次行銷時,新法賦予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權利,且各行業應提供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如提供免費回郵信封或免費服務電話)。
 不過,此次修法中,出現許多尚待明確定義的法律概念,包括公共利益、一般可得之資料來源、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公開場所或公共活動等。法務部表示,將邀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共同研議後,在個資法施行細則中,加以明確定義,實務上可能一定程度仍須由法官依個案實際情況認定,透過判決與判例累積,形成穩定的法律規範體系。

資料來源:法務部新聞稿2010.04.27/
     自由時報 2010.04.28 第A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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