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案 強化跨國監理,促進國際合作

C100504Y8 2010年6月號

 為強化跨國監理協助能力,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及國際機構之國際合作,及增進財務資訊公告及申報之即時性,避免財務資訊之空窗期過長,復為使禁止內線交易之規範更為完備,以保護投資大眾權益,立法院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重點
(一)強化跨國監理,促進國際合作: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及國際機構之國際合作,以符合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多邊諮商、合作與資訊交換暸解備忘錄(IOSCO MMOU) A級簽署國,爰增列主管機關得要求有關之機構、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依該條約或協定提供必要資訊予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以及主管機關得要求與證券交易有關之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提示相關之帳簿、文據或到達辦公處所說明,以賦予主管機關資訊提供之權限。同時明定相關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經主管機關依該二項規定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到達辦公處所說明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對於違反規定者,得依第178條規定,處以行政罰。(修正條文第21條之1、第178條)
(二)促進資訊公開時效,縮短年度財務報告申報公告期限:為提升資訊公開時效,修正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明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及申報,另刪除上市公司應將財務報告抄送證券商同業公會之規定,上櫃公司之財務報告則修正為抄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同時因應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之縮短,將給予上市/上櫃公司適當之緩衝期以調整因應財務報告之規劃作業時程,亦即上市/上櫃公司於公告及申報2011年度財務報告時(2012年3月底前公告申報),即應依前開修正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36條、第183條)
(三)強化股東會召開程序,明定股東會未定期召開之效力:規定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不得以其他理由主張延期召開。未依規定召開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各處新臺幣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依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修正條文第36條、第178條)
(四)完備內線交易之規範,以保障投資大眾權益:鑒於公司於晚間發布重大消息,投資人於隔日開盤前可能尚未獲悉該重大消息而無法為即時之反應,重大消息確定前在時間上有酌予延長之必要,爰將俟重大消息明確之時間延長至18小時。另基於公司內部人等獲悉公司支付公司債本息有困難之重大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8小時內,賣出該公司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以避免損失者,有違市場交易之公平性,爰將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納入規範之行為客體,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重大影響公司支付本息能力消息之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另為求明確及杜爭議,將「獲悉」修正為「實際知悉」以及於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之前增列「明確後」之要件;並配合第157條第2項將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納入禁止內線交易規範之行為客體,增列違反規定者之刑責。(修正條文第157條之1、第171條)

資料來源︰金管會新聞稿 2010.05.04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