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出管理辦法修正 簡化輸出程序並刪除商標出口監視系統相關規定

C100609Y8・C100603Y8 2010年7月號

 經濟部公布「貨品輸出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簡化輸出程序,增列輸出「限制輸出貨品表」外之貨品,得免辦簽證之對象。另鑑於商標出口監視系統自1994年實施迄今,登錄商標件數少,且財政部關稅總局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防杜侵權產品出口已建立有效邊境管制替代配套措施,將不再受理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申請商標登錄,因此刪除第13、14條條文。
 配合貿易法第17條第3款增列禁止出進口人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之行為規定,在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增列出口人應申報來源識別碼規定。另考量海關實務執行可行性,將參照光碟管理業務及查核作業實施要點第20點,規定出口人應於出口報單正確申報IFPI及事業代碼。由於燒錄機重製之光碟無來源識別碼,故未有來源識別碼者,仍應申報「無來源識別碼」。
 此次修正,該辦法將變更名稱為「貨品輸出辦法」,其餘重點如下:
1. 貨品附有著作授權文件之核驗,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執行。(修正條文第2條)
2. 增列貿易局應就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彙編限制輸出貨品表。(修正條文第5條)
3. 為簡化輸出程序,增列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輸出限制輸出貨品表外之貨品時,得免辦簽證。(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7條)
4. 配合商標出口監視系統制度備註之廢除,刪除現行條文第13條及第14條。
5. 配合貿易法第17條第3款修訂,增列出口人輸出公告指定輸出貨品應申報來源識別碼。(修正條文第18條)

*備註:根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3條,對出口貨品標示之商標為特別監視者,貿易局得建立商標出口監視系統,受理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申請商標登錄並收取費用。
復於第14條規定,出口人報關輸出貨品之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上如有商標,或標示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其組合在外觀上疑似商標,經海關查核與商標出口監視系統登錄之商標相同或近似並使用於登錄同一貨品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與系統登錄之商標相同且未列入商標權人同意標示廠商名單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商標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二、與系統登錄之商標近似,並足以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海關得依前款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2010.06.09/國貿局公告 2010.06.03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