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劣品冒充產地搶市 抓不勝抓 海關加強邊境查核 嚴防異常進口商品入台

C100726Y2・C100725Y2 2010年8月號

 ECFA簽定後,兩岸關係持續加溫,陸貨低價傾銷來台已成擋不住的趨勢,問題是台灣的消費者對中國製商品普遍缺乏信心,不肖業者為了利之所在,只好在產地標示上動手腳,而且手法不斷翻新。經濟部於99年5月5日成立「進口異常商品聯合稽核大隊」,迄7月24日止,已執行68次聯合稽核,在市面上陸續查獲大量違法偽標或剪標商品,針對外界批評聲浪升高,標檢局表示,真的是「抓不勝抓」,未來將持續針對進口異常商品執行稽核及複查,定期檢討聯合稽核執行成果,研議加強措施。針對查獲涉及刑法第255條有關商品原產地或品質虛偽標記之案件,將移送司法檢察單位處理。
 為明確執法依據,國際貿易局並已於7月21日修正發布「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明列「多國產地標示」為產地標示不實情形,如未改善,將不准通關放行,並予議處。
 「進口異常商品聯合稽核大隊」由跨部會機關組成,成員包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業司、中部辦公室、智慧財產局、工業局及國際貿易局、財政部關稅總局、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調查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以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行政院並成立「進口異常商品防制督導會報」進行督導,針對進口異常商品執行稽核,包括標示異常(含原產地標示不實【例如偽標、剪標】、商品名稱標示不實、商品標示內容不實)、品質異常、進口程序異常(含虛報產地、稅則及走私進口)及智慧財產權異常(含侵害商標權、侵害著作權)。除了對市面上陳列販賣的商品進行稽查外,並同時加強在海關攔查,避免偽標、剪標等標示異常商品進入國內市場販售。
 此外,為加強對中國進口商品進行檢驗把關,標準檢驗局對於屬商品檢驗法強制性應施檢驗範圍進口商品將加強邊境查核,避免不合格商品進入國內市場銷售;非屬強制性應施檢驗範圍商品則加強辦理市場購樣檢驗,監測其品質,必要時納入強制性之應施檢驗範圍。關稅總局及海岸巡防署也將運用風險管理機制,篩選高危險群廠商,加強在海關執行邊境查核及易發生走私之重點海域執行嚴密巡邏攔查任務。
 標準檢驗局表示,進口異常商品聯合稽核已執行近1季,期間並多次辦理宣導,稽核與宣導並重,已經獲得一定的成效。7月底將再加強辦理宣導,8月份執行聯合稽核發現涉有偽標、剪標等原產地標示不實商品之店家,將公布其名稱、廠牌、販賣業者、生產、製造商或進口商等資訊。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一、廠商進口貨品,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進口貨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型錄、仿單或圖樣上如標示不實製造產地;或標示其他文字、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
(一) 進口外國貨品(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除外),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原產地以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或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公司榮譽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名、廠商名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並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議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進口「鞋面」、「鞋底」二種鞋類半成品(包括大陸地區產製,經公告准許進口者),標示「MADE IN TAIWAN」或類似文字者。
2. 進口前目以外之其他半成品,其產地標示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3. 未標示不實製造產地,而標示國內廠商名址,但已註明「進口商」或「代理商」或「經銷商」或其他類似文字者。
4. 標示原料產地或商標登記之國名、地名或國家標誌,但已顯著標示原製造產地者。
(二) 進口外國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
1. 貨品本身標示我國製造(如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TAIPEI或國內廠商名址)、圖案,用以顯示包裝或標示我國產品者,准予通關放行。
2. 貨品本身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外國廠商名址、廠牌、商標或其他類似文字、圖案,用以顯示包裝或標示外國產品,或有使人誤認其擬包裝或標示之內容物為外國產品之虞者,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並由貿易局議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進口貨品係供包裝或標示外國產品或外國原廠產品(如原以散裝進口需分裝出售,或供掉換原進口貨之破損包裝)者。
(2)進口貨品係供陳列(或展示)之樣品,經於來貨加蓋「陳列(或展示)用」字樣戳記者。
(3)進口貨品未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而標示外國廠商名址、廠牌、商標或其他類似文字、圖案,但附有國外廠商委託加工契約或授權文件,且係供包裝或標示國內廠商接受國外廠商委託加工外銷或製造外銷之產品。
(三) 進口國產品:
1. 委外加工復運進口之紡織品,符合有關國外進口國原產地規定,經貿易局具函專案核准,標示「MADE IN TAIWAN」或類似文字者,准予通關放行。
2. 退貨復運進口或購回國產品,有我國產地標示者,由進口人向海關舉證,經查明確係我國生產之外銷產品復運進口者,准予通關放行。其不能舉證者,視同進口外國貨品規定辦理。
二、 進口之貨品,如國內法另有有關標示之規定者,仍應遵照國內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即時新聞(標準檢驗局) 2010.07.26/2010.07.25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國際貿易局令2010.07.21貿服字第099701660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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