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組織著作財產權人 應辦營業登記並繳稅

C100701Y3 2010年8月號
依據財政部的最新解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和著作財產權人及利用人,分別訂立授權契約,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接受著作財產權人的委託,代為管理音樂著作權,授權將具有著作權的音樂給他人使用,並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定期結算時,把利用人所支付的錢,轉付給著作財產權人,且向著作財產權人收管理費。此一使用報酬,屬於權利金性質,應開立統一發票及課徵營業稅。
 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間點為: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應在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時,開立統一發票給利用人。二、俟結算後,法人組織的著作財產權人應於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收取使用報酬時,就未扣除管理費之使用報酬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如著作財產權人是著作人本人,為自然人,就不必做營業登記,也不必開立發票、繳營業稅;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在支付使用報酬給著作人時,扣繳10%,著作人為執行業務所得,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著作權收入課稅原則

課徵對象 

營業稅

所得稅
稅率(%) 發票開立時點 營業登記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5

向利用人收取報酬時

ˇ

合併申報
著作財產權人 營利事業

5

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收取報酬時

ˇ

合併申報
自然人但非著作人

5

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收取報酬時

ˇ

合併申報
自然人且是著作人

--

X

執行業務所得本國人按10%扣繳;外國人按20%扣繳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0.07 01 第A21版/
              經濟日報 2010.07.01 第A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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