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訂定「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C100729Y4 2010年8月號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7月28日第97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現正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作業。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事業以廣告進行商品或服務促銷活動,為業界普遍現象,常引發消費紛爭或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為有效規範事業不實促銷廣告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經彙整過去促銷廣告處分案例類型,特研擬本處理原則草案。
 處理原則中,對外宣示事業進行促銷廣告時應遵循之行為規範原則,除強調事業促銷廣告應真實表示外,事業並應就促銷內容妥善準備、充分備貨,如果附有重要交易條件也應充分揭示;此外,本處理原則也就事業促銷廣告易生違法之行為類型進行規範,例如廣告有優惠表示或提供贈品贈獎,然其內容與實際提供情形不符,又如在廣告宣稱最低價格,實際上並無銷售或並非最低價等情形,希望透過對於違法類型及法律效果之明確規範,使事業知所依循,降低違法風險,以塑造更公平的競爭環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一、(目的)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事業以不當促銷廣告誤導消費者,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促銷廣告,係指事業於商品(服務)之廣告,以特價、減價、折扣、分期、免費或買一送一等價格或數量優惠、限時或限量交易、提供贈品或贈獎等方式,促進對消費者之招徠效果,而增加其商品(服務)之交易機會。
三、(真實表示原則)
 事業就商品(服務)促銷廣告應善盡真實表示義務,並確保促銷內容與實際提供情形相符。
四、(妥善規劃原則)
 事業為促銷廣告前應充分考量、善予規劃及妥為準備,無論促銷活動係自行辦理或與他事業合作,促銷內容係自行或他事業提供,均應確保廣告之真實履行。
五、(充分備貨原則)
 事業促銷廣告未有限量表示者,應事前備置充足商品(服務),並於促銷期間提供,以確保廣告真實履行。
六、(限制條件充分揭示原則)
 事業就商品(服務)所為促銷廣告,對於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重要交易限制條件應充分揭示,避免以不當版面編排及呈現方式,致消費者難以認知限制條件內容或有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
七、(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類型)
 事業於促銷廣告不得為下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一)廣告所示商品(服務)價格或數量優惠與實際提供情形不符,包括事業實際並未提供銷售、提供數 量顯較廣告所示數量為少,或未有限量表示,而實際提供銷售之商品(服務)顯未達合理可預期之需求數量。
(二)廣告所示商品(服務)之價格、數量或其他優惠,實際附有條件、負擔或期間等限制而未予明示。
(三)廣告所示商品(服務)之圖片、型號等表示或表徵與實際交易情形不符。
(四)廣告就贈品贈獎之內容、數量、價值、參加辦法(資格、期間、方式等)、抽獎日期等所為表示或表徵與實際不符。
(五)廣告所示贈品贈獎實際附有條件、負擔或期間等限制而未予明示。
(六)廣告就商品(服務)價格為業界最低或類似表示,實際並無銷售或銷售價格並非最低。
(七)廣告內容僅於特定門市、分店或交易場所適用而未予明示。
(八)廣告強調商品(服務)數量之稀少或限量,而為不實之銷售。
(九)廣告為虛偽不實之限時表示。
(十)廣告宣稱價格優惠,但所示商品(服務)之「原價」、「市價」等基準價格屬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十一)廣告表示消費一定數額得獲嗣後交易優惠之抵用券、折價券等,就抵用券、折價券等使用方式、期間、範圍等限制未予明示,致消費者就其價值產生錯誤認知之虞。
八、(比較廣告)
 促銷廣告之內容以比較廣告之方式為之者,不得對他人商品(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九、(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七點者,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違反。
 事業違反第八點者,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違反。

資料來源︰公平會新聞稿 20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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