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間復運出口 文化表演、電影電視相關設備進口可免關稅

C100728Y8 2010年8月號

 基於發展國內文創及電影、電視產業需要,財政部同意,國內外個人或團體自國外進口相關裝備或用具、器材,在一定期間內復運出口者,即能享有免徵關稅的優惠待遇。
 目前關稅法施行細則限制這類享有免稅待遇的文化表演或電影、電視所需器材及用具,須隨來台表演的個人或外國團體一起攜帶進口時,才能享有免稅。
 財政部關政司表示,為發展國內文創及電影電視產業,衡平國內外團體及個人的關稅待遇,已經修正「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核定,近期內即會發布施行。
 往後國內外個人或團體進口相關裝備、用具及器材,作為表演或比賽及拍攝或製作電影或電視使用者,符合六個月後,或經財政部核准的一定期間內原貨復運出口條件,即能改依關稅法第52條規定免徵關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0.07.28 第A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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