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出口監視系統7月10日起停止受理登錄

C100709Y8 2010年8月號

 經濟部已於 7月8日 刪除「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3條及第14條有關受理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申請商標登錄及海關查核之處理方式等規定,故即日起國貿局不再受理商標登錄新申請案件。
 但為維護現存有效登錄案件商標權人之權益,在不退還商標登錄費之原則下,凡在商標出口監視系統商標登錄停止受理前,已辦理登錄且尚在商標權存續期間之案件(以目前在本監視系統登錄之商標權最終日期為基準),除不得申請延展商標權期間(含已逾本部智慧財產局核給商標權期間及尚未到期案件)外,其餘已登錄事項(包括商標權人及其在台代理人資料、商標圖樣、商標特徵描述、登錄貨品範圍、被同意標示商標廠商資料及同意標示貨品範圍、輸往國家或地區、同意標示有效期限等),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如有變更登錄之必要者,仍可依現行規定洽本局辦理。且海關將繼續依核准登錄時之本監視系統運作執行程序進行查核,至其保護期限屆滿。

資料來源:國貿局公告 2010.07.09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