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海峽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和相關配套法案
C100818Y5 2010年9月號
立法院臨時會於8月17日二讀表決通過「海峽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17條協議文本和三讀表決通過專利法第27條、第28條、商標法第4條與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7條修正草案(詳見附表)。
本協議簽署後,兩岸將依照WTO協定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優先權,按相關現行規定文字未臻精確,有修正之必要,爰於專利法第28條修正草案增列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書中載明原受理申請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並應檢送該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商標法」第4條修正草案,增列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向我國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其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書中載明原受理申請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並應檢送該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以及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列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品種權者,於一定期間內亦得主張優先權。
§專利法第27條、第28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第27條 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 依前項規定,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起算日為最早之優先權日之次日。 外國申請人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我國無相互承認優先權者,若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亦得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
第27條 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 依前項規定,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起算日為最早之優先權日之次日。 外國申請人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我國無相互承認優先權者,若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亦得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
第28條 依前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 申請人應於申請日起四個月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喪失優先權。 |
第28條 依前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 申請人應於申請日起四個月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喪失優先權。 |
§商標法第4條、第94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第4條 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第一次申請日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 依前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註冊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 申請人應於申請日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喪失優先權。 主張優先權者,其申請註冊日以優先權日為準。 |
第4條 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首次申請日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 依前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註冊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 申請人應於申請日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喪失優先權。 主張優先權者,其申請註冊日以優先權日為準。 |
第94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94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7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第17條 申請人就同一品種,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品種權,並於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提出申請品種權者,得主張優先權。 依前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日之次日起四個月內,檢附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違反者,喪失優先權。 主張優先權者,其品種權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
第17條 申請人就同一品種,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品種權,並於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提出申請品種權者,得主張優先權。 依前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日之次日起四個月內,檢附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違反者,喪失優先權。 主張優先權者,其品種權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