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德互惠免加值稅 參展、商務活動相關支出可辦退稅

C100827Y8・C100826Y8 2010年9月號

 自2010年7月1日起,我商赴德參展或從事其他商務活動,累計相關支出税額達1000歐元(約新台幣4萬2,000元)以上,可享19%營業稅退稅優惠。
 有鑑於每年赴德參展我商多達4~5千家,而德國之營業稅高達19%,廠商負擔不輕,經得知德國可依互惠方式退稅後,財政部遂於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相關規定第7條之1,自今年7月1日起提供外國廠商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申請退還我國加值稅之機制,以便我商可基於互惠原則申請退還前往海外從事展覽或商務活動所繳交之外國加值營業稅。
 依據德國加值型營業稅退稅辦法,該國可退稅項目頗為廣泛,包括參展或觀展、商務考察、參加會議、研討會、短期訓練與其他與商務有關之活動所衍生之費用均可申辦加值稅退稅。德國退稅項目係採負面表列,除了燃料費用(如汽油、柴油)之外,其他與參展或從事商務活動有關之支出費用皆可申辦退加值稅。


外商來台參展可享加值型營業稅退稅優惠
 自99年7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同一年度內在我國從事參加展覽或出差、考察、市場調查、舉辦招商、行銷說明會等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VAT)達新臺幣5,000元(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達2,500元)以上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得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備註: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惟本於互惠原則,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2. 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從事參加展覽或出差、考察、市場調查、舉辦招商及行銷說明會等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達新臺幣5,000元者,得於購買貨物或勞務之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彙總,申請退還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營業稅。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進項稅額,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即時新聞(國貿局)2010.08.26/
     財政部新聞稿(臺灣省南區國稅局)2010.08.27/
     財政部新聞稿(賦稅署)2010.08.18、201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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