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保護法 股票、期貨以外150萬元以下小額投資 專責機構處理爭議

C100802Y8 2010年9月號

 規範金融消費爭議、鼓勵金融業創新,以及強化金融業風險管理的「金融服務業法」草案遭行政院退回後,金管會改針對股票、期貨以外的金融商品投資爭議提出「金融消費保護法」,擬參考英國金融公評人服務機構作法,成立專責機構,針對150萬元以下的小額投資爭議案件進行調處、評議。
 金管會表示,美國最近通過的金融改革方案,決定成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專責機構,全球金融海嘯及連動債風波後,突顯國內有成立類似專責機構的必要。
 金融消費保護法草案,重點包括建立金融消費爭議評議機制、成立爭議處理專責機構等,未來將處理如連動債、信託、衍生性金融商品等投資爭議。專責機構的經費來源,以英國FOS(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為例,是以來自金融機構繳交的年費及案件處理費為主。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0.08.02 第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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