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重大變革 明年改三級二審制

C100831Y9・C100828Y9 2010年9月號

 8月26日司法院會中通過行政訴訟法及其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五項法案,近日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現行行政訴訟自89年7月1日起,由一級一審改採二級二審制,並在台北、台中及高雄設立三所高等行政法院,但對於住在這些地區以外的民眾來說,仍有所不便。為更便利民眾就審,司法院擬將行政訴訟改為三級二審制,規劃於100年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將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及行政訴訟相關保全程序事件、保全證據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改由地院行訴庭受理,並將現行由普通法院所受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決事件,改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前列五項法案重點如下:
一、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
辦理行政訴訟之地院行訴庭,亦為行訴法所稱之行政法院。未來行訴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訴強制執行事件,以及目前由普通法院受理之交通裁決事件,均將改由地院行訴庭審理。
(二)為統一裁判見解,高等行政法院可將簡易訴訟事件移請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將改以地院行訴庭為第一審法院,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法院,且定位為法律審,其上訴或抗告須以原裁判違背法令始得為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以經言詞辯論為原則,另為避免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時,衍生裁判見解不一之問題,如高等行政法院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三)交通裁決事件,回歸行政訴訟體制
交通裁決事件將採二審終結,由地院行訴庭為第一審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此外,另設立「重新審查」制度,被告機關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重新審查,如審查結果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即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並陳報法院。如不依原告請求處置者,須附具重新審查紀錄及原處分卷,提出答辯狀於法院。被告機關已完全依原告請求處置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法院應依職權退還裁判費。
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
配合地院成立行訴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訴訟事件等,明定修正行訴法施行前已繫屬未終結之簡易事件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之管轄法院及適用程序。
此外,修正行訴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訴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行訴法修正施行後,均移由地院行訴庭辦理。
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之1修正草案
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涉及智慧財產專業,為保障當事人審級利益,增訂行訴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於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不適用,亦即一律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四、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4、7條修正草案
配合行政訴訟改為三級二審制進行審級組織之調整,其修正重點包括:(一)行訴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改由地院行訴庭辦理。
(二)行訴庭成立後,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之事件主要為:
1.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提起之行訴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2.不服地院行訴庭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事件;
3.不服地院行訴庭裁定而抗告之事件;
4.其他依法律規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五、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6條修正草案
配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之1修正草案,明定未來智慧財產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均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資料來源:司法周刊 第1506期 2010.08.26 p.1/
     經濟日報 2010.08.31 第A20版/
     工商時報 2010.08.31第A16版/
     聯合晚報 2010.08.28第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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