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工程專業法庭 9月1日上路

C100812Y9・C100830Y9 2010年9月號

 司法院於98年10月28日指定臺北地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經將近一年的規劃籌備後,訂於99年9月1日開始運作,設立2庭,由1名庭長、1名審判長及12名法官組成。
 近年工程糾紛之民事訴訟事件有逐年攀升的情形,而營造工程具有專業性,且多數造價高昂,如發生糾紛,未能儘速解決,可能導致工程進度遲滯,影響國家經濟利益重大。司法院於民國97年底,即決定依法院組織法第14條規定籌設工程專業法庭,並就工程專業法官訓練、專業法庭審理範圍等相關事項規劃,且決定於98年12月間,經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助辦理工程專業法官訓練。嗣立法院於98年4月22日通過營造業法增訂第67-1條規定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由具有營造工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營造業法第3條規定之營造業、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因承攬土木、建築及相關業務所生之工程糾紛事件。
 司法院考量目前重大營造工程糾紛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依近3年第一審民事訴訟「建」字類新收件數資料,以台北地院每年收案量最多,分別為95年450件、96年388件、97年490件,年平均收案量442.67件,平均每月36.89件;次為台中地院年平均收案量為213件、高雄地院年平均收案量為210件,月平均收案量約為16至18件,其餘法院每月收案量或僅有個位數,甚至未有該類訴訟事件。是相關工程糾紛民事訴訟事件多集中於台北地院,基於當事人訴訟便利及法官員額限制,乃指定台北地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周刊 第1504期 2010.08.12 p.1/
              經濟日報 2010.08.30第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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