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院應設智財專庭 法官不滿30人除外

C100930Y9・C100910Y9 2010年10月號

 為落實法官審理專業化政策,司法院函令要求除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或法官現有員額不滿30人的地方法院外,所有地方法院均應設置專庭或專股辦理智慧財產案件。
 智慧財產案件是屬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各地院辦理此類案件的法官,應以具備智慧財產專業證照的法官優先。司法院已辦理過3期的智慧財產專業課程,讓法官接受再職教育,並鼓勵法官取得專業課程證照。
 我國雖已於民國97年7月成立智慧財產法院,但智慧法院屬高等法院層級,仍然有許多智慧財產有關的民事、刑事案件,由各地方法院審理。
 依司法院頒行「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規定,各法院就新收智慧財產案件,設專業法庭或專股處理。其庭數、股數,由院長視法院業務需要定之。依民事、刑事類分別計算,如每年收案量在100件以下,宜設立二專股辦理,以避免有指定法官辦案的情況;每年收案量超過100件,在民事或刑事庭增設一專股,各法院設置專庭或專股,宜以二庭或六股為上限,以避免淡化其專業性。

資料來源:司法周刊2010.09.10 第1508期/
     工商時報 2010.09.30 第A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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